首页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九、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九、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九、 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 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 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 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被引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十四)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