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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05条

第91.405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一个磁罗盘;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两个带转鼓计数器或者同等指示方法的灵敏气压高度表(对于固定翼飞机实施的航空作业运行,可仅安装一个);

一个可以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统;

一个转弯侧滑仪;

一个姿态指示器(人工地平仪),但对于旋翼机应当安装三个姿态指示器(其中一个可用转弯仪代替);

一个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一个指示陀螺仪表的供电是否充足的设备;

一个在驾驶舱内指示大气温度的设备;

一个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旋翼机或者不参照一个或几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旋翼机,除应当安装本条(a)规定的设备外,还应当安装一个稳定系统(对于经型号审定确认,由于设计特点,没有稳定系统也具有足够稳定性的旋翼机除外)。

对于涡轮动力固定翼飞机,还应当装有防撞灯光系统,但该系统失效后,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