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319条
第91.319条 航空器记录的保存
不论维修工作由谁实施,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都应当获得并按照本条(b)规定的期限保存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记录。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按下述时限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除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以外,其他任何维修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航空器技术记录和维修记录应随同航空器转移。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