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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301条

第91.301条 适用范围

除本条(b)款的情况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

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其相应规定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