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201条
第91.201条 特技飞行
除经局方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驾驶航空器进行特技飞行:
在任何城市、集镇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区上空;
在露天的人员集会地点上空;
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区域内;
在任何航路中心线两侧10千米范围之内;
距地面450米以下;
飞行能见度低于5千米时。
在本条中,特技飞行是指驾驶员有意作出的正常飞行所不需要的机动动作,这些动作中包含有航空器姿态的急剧变化,非正常的姿态或非正常的加速度。
除经局方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驾驶航空器进行特技飞行:
在任何城市、集镇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区上空;
在露天的人员集会地点上空;
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区域内;
在任何航路中心线两侧10千米范围之内;
距地面450米以下;
飞行能见度低于5千米时。
在本条中,特技飞行是指驾驶员有意作出的正常飞行所不需要的机动动作,这些动作中包含有航空器姿态的急剧变化,非正常的姿态或非正常的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