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37条
第91.137条 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
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米(不含)以上的空域。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本条(d)款批准偏离外,驾驶员在该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航空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只有预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方可进入该空域。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必须安装必要的通信设备,该设备能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频率上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航空器驾驶员在该空域中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运行航空器必须按照第91.427条的规定安装应答机。
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运营人可以在一次或一组飞行中偏离本条款。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应答机不工作,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可以在高空空域内继续飞行至目的地的机场或可以进行维修的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