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423条
第91.1423条 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
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的人员应当配挂跳伞用的背带系统及两具伞,即一具主伞和一具可靠的备份伞,伞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伞应当由专业包伞人员或跳伞者本人包伞,包好的伞应在120天内使用。
备份伞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包装好的伞的有效期视材料而定:
由尼龙、人造丝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伞衣、伞绳和背带而组成的降落伞系统的包装有效期为120天,并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
(ii)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伞系统,其包装有效期为60天,并由专业人包伞人员包伞。
当用开伞拉绳进行强制开伞时,连接方法为:开伞拉绳由挂钩的一端与飞机相连,另一端与降落伞相连,且应使用拉断绳。拉断绳是用来帮助拉出伞包里的引导伞,从而使引导伞充气拉出主伞。如果不使用引导伞帮助开伞,可将拉断绳直接连在主伞顶部,以帮助拉出主伞衣,使主伞充气:
拉断绳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开伞拉绳打开主伞包后,拉断绳再受力工作。
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要求如下:
对于使用引导伞来帮助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13千克(28磅),但不得大于73千克(160磅);
(ii)对于直接用拉断绳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25千克(56磅),但不得大于145千克(320磅)。
拉断绳的一端应系在开伞拉绳上有封包插销的一端。如果开伞绳上无封包插销,则拉断绳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与主伞包锁锥连接处。拉断绳的另一端系在引导伞顶部限位带或限位环上;如果没有使用引导伞,则应直接系在主伞衣顶部。
本条(b)款要求的拉断绳应当由跳伞者本人或专业人员连接。
本章中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