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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211条

第91.1211条 操作规则

任何人不准在没有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手册或违反第91.1223条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使用的旋翼机符合第91.1203条要求;

旋翼机和旋翼机/载荷组合在运营人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当操作人员使用同一级别旋翼机,但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该操作人员以前操作过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无论旋翼机/载荷组合是否级别相同),该操作人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由局方确定是否对此类操作的旋翼机/载荷组合实行跟踪检查,如检查,内容应包括:

确定旋翼机/载荷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准的限制之内,外部载荷安全系牢,外部载荷物不影响紧急设备的释放功能;

做一次起飞,确认操作性是否满意;

悬停时确认有足够的方向控制;

向前做一次加速飞行来确定旋翼机不会出现无法控制或危险的姿态;

向前飞行时,检查外部载荷物是否有危险的摆动,当驾驶员看不到机外载荷物时,其他机组成员或地面人员可以进行此项检查并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增加前飞速度,确认在操作速度上不会出现危险摆动或危险气动抖动。

尽管本规则有限制,如果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地区进行作业飞行:

实施作业飞行的人员应当做出作业飞行的完整计划,并与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机构进行协调并得到批准。计划中应当包括与人口稠密地区负责单位签署的飞行期间禁止人员入内的协议,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和详细的飞行线路和高度图;

每次飞行应当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迹,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可释放物得到释放、旋翼机可着陆并且对地面人员和财产不造成危害。

除第91.1217条规定外,如果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造成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危害,仍可以进行低于地表高度150米和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必要的进离场、作业必需的载荷物体位移的操作。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IFR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的作业飞行。任何时候,不准许将人员作为外部载荷物挟带,在IFR下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