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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77条

第91.977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时,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章要求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以及局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订。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航空器代管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