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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73条

第91.973条 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符合下列关于其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训练大纲的制定、使用和修订需满足本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确保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经指派担负危险品运输和处理职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训练大纲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对于每一型别飞机以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负责每一阶段训练或检查的每个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检查后,应当对训练或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

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或机组成员位置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或某一机组成员位置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在其按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中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飞行的每个阶段建立有效的机组管理方法,包括保证机组成员完成所有适用于机组成员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