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02条
第91.102条 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
飞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中规定的条款;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
在CCAR-36部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重量限制内,除非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对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的例外情况另行批准。
直升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规定;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
在CCAR-36部相应的噪音审定标准规定的重量限制内,但经起降点所在国主管当局特别批准,认为不存在噪音干扰问题的起降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