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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07条

第91.907条 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代管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实施运行。

使用本规则第91.901(b)款所述的航空器、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取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代管人,无需按本规则J章进行审定即可按照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