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9条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3)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