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505条
第91.505条 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
非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起飞重量不超过批准的在该起飞机场标高上的最大起飞重量;
起飞机场的标高是在确定最大起飞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批准的在该机场标高上的最大着陆重量;
计划着陆机场和所有选定的备降机场的标高,都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运行时不得违反飞机飞行手册,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起飞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在机场标高和起飞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起飞重量;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批准的在所涉及的每个机场标高和预计着陆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着陆重量;
起飞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示的重量,以符合考虑到以下因素所需的起飞最小距离:
机场标高、使用跑道,跑道有效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与风的分量。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本条(b)款及下述要求:
加速—停止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安全道长度(如有时);
起飞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如有时);
起飞滑跑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