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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37条

第91.437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飞机必须按下列要求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TAWS系统;

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30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TAWS系统;

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TAWS系统;

对于上述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机,应安装A类TAWS系统;对于上述从事非公共航空运输的飞机,应安装B类TAWS系统;

对于从事国际航班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所飞国家的相应要求。

飞机的TAWS系统及其安装应符合有关适航要求。

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的操作、使用;

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