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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201条

第91.201条 特技飞行

除经局方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驾驶航空器进行特技飞行:

在任何城市、集镇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区上空;

在露天的人员集会地点上空;

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区域内;

在任何航路中心线两侧10千米范围之内;

距地面450米以下;

飞行能见度低于5千米时。

在本条中,特技飞行是指驾驶员有意作出的正常飞行所不需要的机动动作,这些动作中包含有航空器姿态的急剧变化,非正常的姿态或非正常的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