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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3条

第91.3条 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CCAR-121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运行时,应当遵守本规则G章的规定。

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O章的规定,但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术语解释》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