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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附录

附录 B II 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

II类手册

手册批准的申请。申请批准II类手册或其修订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建议的手册或修改页。当该申请同时要求对其II类运行进行评审时,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的位置和进行演示的地点;

开始演示的日期(至少要在提交申请书10天以后)。

手册的内容。II类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II类运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号、厂家和型号;

本附录第4条规定的维修方案;

有关下列方面的程序和指南:

决断高的识别;

(ii) 跑道视程的使用;

(iii) 进近的监控;

(iv) 决断区(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之间的区域);

在决断区内ILS指示的最大允许偏差;

(vi) 复飞;

(vii) 机载低能见进近设备的使用;

(viii) 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最低高度;

(ix) 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指令和限制。

要求的仪表和设备进行 II类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本条所列的仪表和设备。如果本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与91.403条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相同,则不要求重复配备。

第一组

两套航向道和下滑道信号接收系统。每套系统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显示器,并且仪表板的每一侧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显示器。但是,可以采用单一的航向道天线和单一的下滑道天线。

至少不会影响一套ILS工作的通信系统。

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信号接收机。

两个陀螺俯仰和滚转指示系统。

两个陀螺方向指示系统。

两个空速表。

两个可调节气压的灵敏高度表,每一个都有标牌,标出高度表刻度误差和该航空器机轮高的修正表。

两个升降速度表。

一套由自动进近耦合器或飞行指引系统组成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飞行指引系统应当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航向道的方向操纵指令,并且在同一仪表上还要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下滑道的俯仰指令,或者显示基本ILS下滑道信息。自动进近耦合器应当提供至少相对于ILS航向道的自动方向操纵。飞行控制引导系统可由本条(1)款要求的接收系统之一提供信号。

对于决断高低于45米(150英尺)的II类运行,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内指点标接收机,或者无线电高度表。

第二组

能使驾驶员立即发现第一组中第(1)(4)(5)和(9)款仪表和设备故障的警告系统,以及对于III类运行,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系统。

双套操纵装置。

带有备用静压源的外部通气的静压系统。

风挡雨刷或等效装置,能提供足够的驾驶舱外视可见度,以便每一驾驶员安全地目视操作航空器至接地和滑跑。

每个空速系统的空速管加温装置或等效装置,能防止空速管因结冰而失效。

仪表和设备的批准

本附录第2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在供II类运行使用之前,应当按本条规定得到批准。在提交飞机以取得仪表和设备的批准之前,它应当表明,自提交日期之前的第12个日历月内: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和下滑道设备,曾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了台架校验。

高度表和静压系统曾按照CCAR-43部附录D进行了试验和检查。

列在维修方案中,本附录第2条(a)规定的所有其他仪表与设备项目,都进行了台架校验并认为是符合制造商的规范。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所有部件,如果尚未按照有关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取得供III类运行的批准,应当用本条(e)规定的评审大纲进行在安装状态下的批准。此外,后来对部件厂号、型号或设计的更改也应当按本款批准。有关的系统或装置,如自动油门和复飞引导计算系统,如在 II 类运行中使用,应当以同样方式取得批准。

对最初的批准及在后来每次的更改,无线电高度表应当符合本条的性能要求:

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清晰地、正确地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

在下列条件下,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其精确度达到±5英尺或5%(取较大者):

对于平均进近姿态俯仰角为零至±5°。

(ii) 在每一方向滚转角为零到20度。

(iii) 前进速度从最低进近速度到200海里/小时。

(iv) 在高度 30米至60米(100至200英尺),下降率从零至4.5米/秒 (15英尺/秒)。

飞越平地时,应当显示追踪航空器飞行的真实高度而无明显的滞后或摆动。

航空器飞行高度在60米(200英尺)或以下,对于地形不大于航空器飞行高度10%的突然改变,应当不致使高度表不能及时显示,并且高度表对这种改变的反应应当不超过0.1秒。此外,如遇较大的改变,该系统不能及时显示时,应当至少在1秒钟内,获得真实信号。

带有“按下测试”特性的系统,应当在模拟高度150米(500英尺)以下,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带或不带天线)。

当任何时间失去电源或在设计的使用高度范围内失去地面回波信号时,该系统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确切的故障警告显示。

本附录第2条所要求的所有其他仪表和设备项目,应当具备完成II类运行所需的功能。在随后每次对这些仪表和设备项目更改之后,应当得到批准。

评审大纲

作为II类手册申请的一部分,要首先通过评审大纲的评审。

除非局方另有批准,每架航空器的评审大纲要求进行本款规定的演示,至少应当飞行50次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其中至少用三个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设施各做5次,而且对于任一仪表着陆系统设施所做的次数不得超过进近总次数的一半。所有的进近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至30米(100英尺)决断高,并且所做进近的总次数的90%应当是成功的。成功的进近是指:

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指示空速和航向对于进行正常的拉平和着陆是令人满意的。(速度应当在大纲规定的空速 ±5节范围之内,但如果使用了自动油门,则不得低于计算的入口速度)。

(ii) 航空器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时进行的航迹修正,使其驾驶舱位置始终处于跑道两侧边界延长线范围之内。

(iii) 在飞离外指点标后,离开下滑道的偏差不大于在仪表着陆系统指示器上显示的满刻度偏差的50%。

(iv) 在飞离中指点标后,没有不正常的剧烈起伏或过度的姿态改变;

对于装有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当耦合器在决断高断开以便继续进行正常的进近和着陆时,航空器处于充分的配平状态。

在执行评审大纲期间,申请人应当保留下列有关航空器每次进近的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给局方。

妨碍开始进近的机载仪表和设备的每项缺陷。

(ii) 中断进近的原因,包括在跑道上方中断进近时的高度。

(iii) 如使用了自动油门,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的速度控制。

(iv) 在自动耦合器断开时,航空器对于继续拉平和着陆的配平状态。

在基本仪表着陆系统显示器的图像上和跑道延伸到中指点标的图上都予以标示航空器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的位置,估计的接地点应当在跑道图上标出。

(vi) 飞行指引仪与自动耦合器的兼容性,如适用时。

(vii) 系统总体性能质量。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最终评审的依据是完成演示的成功率。如未显示危险倾向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不存在危险倾向,则该系统即按安装状态获得批准。

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本附录第2条中规定的在航空器上安装并经批准供II类运行使用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清单,清单中包括2(a)规定的那些仪表和设备的制造商和型号。

在前一次检查日期之后3个日历月内安排按照本款(5)的检查活动的进度计划表。检查应当由CCAR-43部批准的人员实施,但是每隔一次的检查可以由功能飞行检查来代替。这项功能飞行检查应当由持有受检查的航空器II类仪表运行许可的驾驶员实施。

对于在前一次台架校验日期之后12个日历月内,对第2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进行台架校验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对于在前一次试验与检查日期之后12个日历月内,按照CCAR-43部附录D对每一静压系统进行试验与检查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实施定期检查和功能飞行校验的程序,用以确定本附录第2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按所批准的供II类仪表运行使用的能力,包括记录功能飞行校验结果的程序。

确保将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的所有缺陷通知驾驶员的程序。

对于已实施维修的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确保在恢复II类运行使用之前,使其状态至少相当于已批准的II类状态的程序。

填写CCAR-43部第43.19条所需的维修记录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仪表或设备项目故障而每次中断II类运行的日期、机场和原因。

本条需要的台架校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校验应当由持有相应等级的合格修理站实施。

校准应当包括拆下仪表或设备并实施以下工作:

目视检查:清洁度、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润滑、修理、或更换;

(ii) 该次目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

(iii) 除非在装有该仪表或设备项目的飞机经批准的II类手册中另有规定,校准至少要达到制造商的规范。

在12个日历月的一个维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设备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请延长,可以批准延长校验、测试和检查周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