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611条
第91.1611条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
对于按照本规则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中取得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b)款给予处罚: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
违反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运行的;
其他违反本规则各章中相应条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存在(a)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局方可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一至六个月;
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或吊销后,当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将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上交给相应的局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