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409条
第91.1409条 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
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露天的人群集会区上空实施跳伞活动应当获得局方批准。但是,如果跳伞员具有足够的高度,在伞全部打开并正常工作时能飘过该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不会对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则可不必获得局方批准。
为获得本条(a)款要求的局方批准,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跳伞之日前至少4天向局方提出申请。
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露天的人群集会区上空实施跳伞活动应当获得局方批准。但是,如果跳伞员具有足够的高度,在伞全部打开并正常工作时能飘过该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不会对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则可不必获得局方批准。
为获得本条(a)款要求的局方批准,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跳伞之日前至少4天向局方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