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217条

第91.1217条 飞行特性要求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c)和(d)款的相应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

对于A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

起飞和着陆;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对于B和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动作: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物。

对于使用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进行布设电缆、电线的类似作业飞行,飞行操作检查应当包括本条(c)款相应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