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031条
第91.1031条 对副驾驶的要求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下列飞机实施运行时应当配备副驾驶:
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所有飞机。
所有大型飞机,但是,如果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并且通过了以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的合格审定,则可不配备副驾驶运行该飞机。
所有通勤类飞机,但是,如果飞机的旅客座位布局(除驾驶员座位外)为9座(含)以下,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则可不配备副驾驶员运行该飞机。
如果飞机设计成只有一个驾驶员位置并且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则局方可批准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此类飞机实施运行。该批准应当包括局方认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任何条件。
担任本条要求的副驾驶的人员应当具备CCAR-61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