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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025条

第91.1025条 装载货物

机长应当确保在飞机上的每件货物以下列方式之一装载:

装载在飞机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货舱内;

以局方批准的方式固定在飞机内;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用安全带或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

(ii)对货物进行包装或遮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iii)货物重量不超过座椅或地板结构的载荷限制。

(iv)货物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

货物不能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