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69条
第91.969条 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由航空器代管人组织的检查,表明其在下述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
机长的权力;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在航空器迫降和紧急撤离时,如需帮助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机组成员的责任和分工;
对乘客所作的安全讲解;
手提灭火器与其他紧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客舱中的设备和控制开关的正确使用方法;
乘客氧气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所有正常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离滑梯和绳索的使用方法;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在紧急情况时需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的就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