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59条
第91.959条 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
在代管航空器的私用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副驾驶和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和经验要求:
在VFR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其总飞行经历时间应当不少于500小时;在IFR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其总飞行经历时间应当不少于1200小时。
代管航空器的机长和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
对于具备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持有型别等级。
对于航空器代管人在运行中使用的乘务员,应当接受代管人提供的适当训练。
如果局方在考虑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模和范围之后,认为其机组成员能有效履行与其职位相应的职责,局方可以批准代管人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