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51条
第91.951条 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
航空器代管人在首次使用适航合格审定为双驾驶员的航空器实施运行之前,应当使用该航空器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该试飞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试飞内容:
如需获得夜间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小时夜间飞行;
如需获得仪表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次在模拟或真实条件下的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按照局方要求,进入一定数量的航路机场。
对于首次引进涡沦喷气飞机的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使用涡轮喷气飞机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该试飞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试飞内容:
如需获得夜间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小时夜间飞行;
如需获得仪表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次在模拟或真实条件下的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按照局方要求,进入一定数量的航路机场。
除试飞必需的人员或局方指定的观察人员外,航空器代管人不得在进行运行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乘客。进行运行验证试飞的航空器可以同时用于训练飞行。
当局方认定在特定的环境下代管人无需完全遵守本条要求时,局方可以批准代管人偏离本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