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605条
第91.6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的规定;
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所在国有关航空器飞行的有效法规;
除本规则第91.205(b)、第91.207和第91.913外,当本规则规定与航空器运行所在国相应法规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二规定不抵触时,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7的规定;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