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419条
第91.419条 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机载防撞系统必须得到局方批准,其安装必须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
驾驶安装有可工作的机载防撞系统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打开并使用该系统。
本条中规定的ACAS II等同于TCAS II 7.0版本。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机载防撞系统必须得到局方批准,其安装必须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
驾驶安装有可工作的机载防撞系统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打开并使用该系统。
本条中规定的ACAS II等同于TCAS II 7.0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