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15条
第91.315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修改
当局方认为按第91.309(f)(3)项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修改时,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在得到局方通知后对大纲作必要的修改。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请求局方重新考虑按照本条(a)款对大纲进行修改的通知。
该请求应当在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运营人收到通知后的30天之内向局方提出。
除为了安全需要必须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外,提出上述请求后,在局方作出决定前可暂时不对该大纲进行修改。
当局方认为按第91.309(f)(3)项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修改时,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在得到局方通知后对大纲作必要的修改。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请求局方重新考虑按照本条(a)款对大纲进行修改的通知。
该请求应当在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运营人收到通知后的30天之内向局方提出。
除为了安全需要必须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外,提出上述请求后,在局方作出决定前可暂时不对该大纲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