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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211条

第91.211条 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进行超出规定的飞行。

除已获取特许飞行证,任何人不得运行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局方和有关国家特定权限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运行特许发证的民用航空器。

凡运行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者,必须在航空器飞行手册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列出飞行的限制范围内。但是,当从事直接与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有关的飞行时,必须依照本规章试验航空器限制来飞行,而且在飞行试验时,应当按照本章第91.203条的要求飞行。

凡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必须由持有局方所颁发的或认可的相应驾驶员执照的飞行机组人员驾驶。

凡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无关的人员。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必须确知,该次飞行的情况和有关的要求和措施。

一切特许飞行应按照相应的飞行规则,并应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或可能对公众安全发生危害的地区。

局方可以规定必要的附加限制或程序,包括对航空器可以运载的人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