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75条
第91.175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需要仪表进近着陆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使用为该机场制定的标准仪表离场和进近程序。
对于本条,在所用进近程序中规定了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时,经批准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是指下列各项中的最高值:
进近程序中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为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根据该航空器的设备,为其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驾驶航空器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该航空器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对于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的运行,该下降率能够使航空器在预定着陆的跑道接地区接地;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使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除II类和III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另行规定)外,航空器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的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照,除非能同时清楚地看到红色终端横排灯或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坡度指示器;
(vii)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跑道标志;
跑道灯;
当飞行能见度低于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的规定时,航空器驾驶员不得驾驶航空器着陆。
当下列任一情况存在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马上执行复飞程序:
在下列任一时刻,不能获得本条(c)款要求的目视参考:
航空器到达决断高(DH)、最低下降高度(MDA)或复飞点;
(ii)在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失去目视参考。
航空器在最低下降高度(MDA)或以上进行盘旋机动飞行时,不能清晰辨认该机场特征部分的参照物。
航空器驾驶员在民用机场按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时,气象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该机场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在未公布起飞最低天气标准的机场,应当使用下列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单台或两台发动机的航空器(直升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1600米。
对于多台发动机的航空器(直升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800米。
对于直升机,机场跑道能见度为800米。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军用机场时,必须遵守该机场有管辖权的军事当局规定的仪表进行程序和起飞、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的比较值:
除II类或III类运行外,如果在仪表起飞离场和进近程序中规定了起飞或着陆的最低跑道视程,但在该跑道运行时没有跑道视程的报告,则需按本条(h)(2)项将跑道视程转换成地面能见度,并使用最低能见度标准实施起飞或着陆。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对照表
当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飞行或正在被雷达引导,接到空中交通管制进近许可的驾驶员除要遵守第91.177条规定外,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或进入仪表进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路内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航空器一旦达到最后进近阶段或定位点,驾驶员可根据局方对该设施批准的程序完成其仪表进近,或继续接受监视或在精密进近雷达引导下进近直到着陆。
当航空器被雷达引导到最后进近航道或最后进近定位点,或从等待点定时进近,或程序规定“禁止程序转弯(NO PT)”时,驾驶员不得进行程序转弯,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程序转弯,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
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