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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53条

第91.15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如需要)。

该航空器的型号,或者如编队飞行,每架航空器的型号及编队的航空器数量。

机长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编队飞行,编队指挥员的姓名和地址。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

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航空器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