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609条
第91.1609条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B章(飞行规则)、C章(特殊飞行规则)、D章(维修要求)、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F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M章(农林喷洒作业)、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责令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其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