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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301条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