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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221条

第91.1221条 操作极限

除旋翼机飞行手册和局方规定的操作极限外,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中至少规定下列限制: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只能在按照第91.1219(b)款制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内方可运行。

当机外载荷的重量超过了为证明符合第91.1217条和第91.1219条所用的重量时,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不得运行。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空速不得超过根据第91.1217(b)、(c)和(d)款确定的最大空速。

任何人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限制类的旋翼机在人口稠密地区、繁忙航路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附近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

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类运输类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

该旋翼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

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

升降设备应当具有应急释放装置,该装置的释放操作应当由两个完全不同的动作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