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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103条

第91.1103条 人员要求

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可为运营人本人)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当所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考试内容可不包括本条(a)(1)(ii)至(iv)款所规定的知识:

理论知识:

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ii)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方法;

(iii)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

(iv)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vi)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飞行技能,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下列操作动作:

在短跑道或松软跑道起飞(仅对飞机和自转旋翼机);

(ii)飞至作业区;

(iii)进入喷洒作业;

(iv)作业线飞行;

拉升转弯;

(vi)直升机快速减速。

运营人应当确保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明确自己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

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持有适合于其所飞航空器和所实施的作业飞行的执照和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本条(a)款中关于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作业负责人应当保证航空器机长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航空器机长在首次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之前,应当向作业负责人演示其为符合本条(a)款要求所具备的能力,但当作业负责人得到了该机长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解到该机长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不要求该机长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