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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87条

第91.987条 驾驶员训练内容

驾驶员训练中的地面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

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ii)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机组资源管理;

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一般介绍;

(ii)性能特征;

(iii)发动机和螺旋桨;

(iv)主要部件;

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中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行手册。

驾驶员的的飞行训练,应当包含CCAR-61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对这些动作和程序的描述应当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课程中。飞行训练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但经局方批准后,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飞行训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