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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83条

第91.983条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机组必需成员应当针对所飞飞机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逐个讲解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急救设备;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急剧释压;

(ii)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iii)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某一出口的人员;

(iv)乘客或机组人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劫机和其他非法干扰情况的处理。

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每一个机组成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应急设备和程序进行以下几种应急演练。但对于某些特定的演练,如果局方通过机组成员的演示发现其已经得到足够的训练,则可以同意其免除这些演练:

当适用时,水上迫降;

紧急撤离;

灭火和烟雾控制;

操作和使用紧急出口,包括在适用时,展开和使用撤离滑梯;

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当适用时,从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在适用时,其他漂浮装置的使用。

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通过教学了解以下知识:

呼吸原理;

生理组织缺氧;

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气体膨胀;

气泡的形成;

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