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49条
第91.94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在代管航空器上实施飞行的驾驶员必须确认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在所飞机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
该机场具有由局方批准的气象服务机构管理的气象报告设施,或者由局方批准的其他气象信息源;
由前款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发布的最新天气报告中,包括了目的地机场当前的当地高度表设定值。如果不能提供当地高度表设定值,驾驶员可以使用进近图上标明的可替代使用的高度表设定值。
制作飞行计划时,如果目的地机场没有本条(a)(1)项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驾驶员必须指定一个设有符合本条(a)(1)项标准的气象报告设施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对于涡轮动力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的机长在该型别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00小时,则其MDA(或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应当是在局方公布的或代管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增加30米和800米。但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该标准不超过该机场规定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最低标准。
如果机场天气条件达到或高于起飞最低标准但低于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则必须在离该机场一小时飞行时间(正常巡航速度和静风条件下)的距离范围内选择起飞备降机场,否则不得从该机场起飞。
进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所飞机场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