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23条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该航空器的运营人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正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
正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
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携式电子设备:
便携式录音机;
助听器;
心脏起博器;
电动剃须刀;
由该航空器的运营人确定,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按照CCAR-12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CCAR-121部121.573条的规定。对于参加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本条(b)(5)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营人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