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四、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生物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文物保护、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
五、
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国家…
六、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