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