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八章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 第二节 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 第二节 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