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