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依据;

合格标准;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