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