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第二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六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第六十四条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第六十五条 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附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附条件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报。 第六十六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第六十七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