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属于医疗器械部分的研究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作出审评结论后,转交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