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六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