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临床试验安全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如发现受试者安全受到威胁,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任何一方均可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说明理由,告知其他相关方,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